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作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2009年頒布施行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在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國家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任務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狀況的發展變化,黨中央決定對其進行修改完善。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認真做好《規定》修訂工作。
新修訂的《規定》包括總則、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附則等五個方面,共三十八條。其中,在總則中,集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應當做到對黨忠誠、擔當作為、依規依法、保障民生、作風過硬5個方面;第二章聚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損害公利、謀取私利行為以及問題突出的領域,分7個方面列出58項禁止行為。